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是地处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区西北部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所辖城区13个街道办事处和大桥、桑梓两个镇,面积249平方公里。始建于1911年的天桥,横跨津浦、胶济两条铁路线,气势雄伟、连接南北,天桥区由此得名。
机构类别:基层法院
机构简称:天桥法院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
邮政编号:250031
简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是地处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区西北部的基层人民法院。1955年7月15日,天桥区法院前身济南市第四区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0月,变更为现名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法院于1995年迁至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现有审判办公综合楼两座,档案综合楼一处,总建筑面积达到了11000平方米。设有大、中、小审判法庭10处,配有会议室、立案信访大厅、档案库房等专门用房;并配备了电子公告栏、安检门、电子监控等设备,建立了局域网,实现了网上审判管理和网上办公,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近年来,天桥法院相继投资500多万元,建设了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的档案综合楼,并对办公楼、立案信访大厅、北园法庭进行了全面改造;建设了干警食堂;购置了部分警用车辆;更新了监控设备和电子安检仪等安检设施;购置了电动档案密集架,执法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初步实现了装备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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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介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是地处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区西北部的基层人民法院。始建于1911年的天桥,横跨津浦、胶济两条铁路线,气势雄伟、连接南北,天桥区由此得名。济南着名景观“齐烟九点”中的凤凰山、标山、北马鞍山、粟山、药山、鹊山以及由24处泉池组成的五龙潭公园、依金牛山而建的济南动物园等皆在本区内,黄河蜿蜒过境,自然、人文景观众多;火车站、汽车站两大交通枢纽聚集,有北园大街、济泺路、明湖西(北)路等86条交通干线,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辖区现有常住人口51万,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众多,商贸繁荣,是济南市的中心城区之一。
1955年7月15日,天桥区人民法院前身济南市第四区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0月,变更为现名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法院于1995年迁至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现有审判办公综合楼两座,档案综合楼一处,总建筑面积达到了11000平方米。设有大、中、小审判法庭10处,配有会议室、立案信访大厅、档案库房等专门用房;并配备了电子公告栏、安检门、电子监控等设备,建立了局域网,实现了网上审判管理和网上办公,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
2015年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遴选首批员额法官41人,2019年落实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政治部、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立案庭(挂诉讼服务中心牌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挂综合审判庭牌子)、审判管理办公室(挂研究室牌子)、司法警察大队、北园法庭、大桥法庭12个部门。
天桥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和法院党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防止和克服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强化对标意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围绕市委工作体系,按照区委工作部署,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执行立案须知
一、立案标准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依据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标的及金额应明确、具体。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摁手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4.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材料。
6.恢复执行的还应提交上一次案件执行的结果,即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
7.以上材料应以A4纸张(210*297mm)打印,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
五、执行风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